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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3-05-19  点击量:26803 小字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工委组织部,市各局(公司)、直属单位、大专院校和市直机关党委组织部(科):
最近,省委组织部苏组通(1995)3号文件转发了中组部中组发(1994)8号《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中组部《组工通讯》又专门就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有关问题作了解答。根据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我们研究提出了如下实施意见。现一起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使用程序
其程序主要包括发证、用证、验证三大环节、12项具体工作。
1、发证。(1)流动党员外出前向原所在党支部(总支)提出外出申请,并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2)原所在党支部(总支)受理后,逐级向有签发权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领证手续。(3)有签发权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盖章登记,将证发给流动党员原所在支部(总支)。《流动党员活动证》农村由乡镇党委签发,城市由机关党委(工委)、街道党委(工委)及企事业单位党委签发,支部(总支)建制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党委签发。(4)原所在支部(总支)登记后,将证发给流动党员,并对其提出要求、进行教育。
2、用证。(5)流动党员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所到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若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可凭证与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党组织联系。(6)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对待证的外来党员,在验证其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他们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外来党员。(7)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对接收的外来党员,应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8)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经常性填写工作。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应简要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和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外来党员报到和离开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它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9)如遇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拒不接受的情况,流动党员应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签发单位党委)必须帮助联系协调,直至其接收。
3、验证。(10)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原所在党支部(总支)查验,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长期外出的党员,在通常情况下,至少每年要将证交原所在党支部(总支)查验一次。(11)党支部(总支)要认真查验其《流动党员活动证》内记载的有关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经查验,如发现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证》交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且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原所在党支部(总支),对返回后不再外出的党员的《流动党员活动证》应及时收回,并交给原签发单位党(工)委收存;对使用满3年的《流动党员活动证》要及时换发新证。
二、认真把握《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主要用途、适用范围及相关事宜。
1、主要用途。《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适用范围。《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应继续执行有关规定:(1)短期(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2)长期(6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3、相关事宜。(1)关于民主评议党员问题。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表现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原所在党组织反映。(2)关于《党员手册》问题。党员外出期间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其《党员手册》暂停记载;外出返回,经原所在党组织验证、编入小组、参加组织生活后,其《党员手册》继续使用,并将其外出期间的主要情况在《党员手册》上注明。(3)关于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应由原所在党组织负责办理。外出党员预备期满,向原所在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原所在党组织确定召开支部大会日期后,应及时通知本人返回,讨论其转正问题。外出预备党员应认真汇报预备期期间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组织应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及其他途径,认真了解和考察预备党员在外出期间的表现。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应负责地介绍有关情况。(4)关于应到会人数计算问题。《流动党员活动证》不是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原所在党组织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内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要尽快建立流动党员管理的正常秩序。各级党委一定要加强对试行这一制度的领导,切实抓好落实。
1、要及时、认真地传达贯彻中组部《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广泛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党员了解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2、要对本地区、本单位外出党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梳理分类,着重分清哪些属于应转组织关系的、哪些属于应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情况。如发现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应结合这次调查,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3、要及时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领取、发放工作。《流动党员活动证》由省委组织部按照中组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各单位可直接向我部组织员办公室购买(每本1.5元),所需经费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本人收取。
4、要加强对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重点是要督促、检查流动党员及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严格执行规定,切实用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情况。要认真统计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出、外来党员情况,每年逐级上报一次(表格由我部另行印制下发)。对于本地、本单位在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中,摸索到的好情况、好经验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组织员办公室。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1995年8月11日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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