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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苏组通〔2005〕5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2-10  点击量:35597 小字号

各市、区委组织部、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高新区工委组织部,各市、区委非公有制经济工委,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保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最近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四家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苏组通〔2005〕54号),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一般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千分之五列入企业财务计划。

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是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为基层党组织提供有力保障的重要举措,必将对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深化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快推进“强基工程”产生积极作用。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一要广泛深入进行学习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同时,市委今年出台的《苏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在企业中列支活动经费,由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纳入财务计划,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对此,要同步组织再发动、再学习、再宣传。

二要着力做好业主的教育引导工作。10月27日全国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新《公司法》的学习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业主的教育引导工作。今后,在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培训过程中,要坚持把苏组通〔2005〕54号文件、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及《苏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他们对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的认识,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三要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各非有制企业党组织既要根据工作需要,又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妥善安排经费使用。要坚持按章办事,对计划范围内的党组织活动经费要严格执行审报手续,日常开支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报销。遇有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经党组织会议讨论提出,由企业领导层决定。

四要加大落实和检查力度。各地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巩固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党建工作年度目标之中,列入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比范围之内。组织部、非公有制经济工委及相关机构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工作排查,逐个抓好落实;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规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的落实到位和正常运转。各市、区委组织部要在明年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专题汇报文件落实情况。市委组织部、市委非公有制经济工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于明年第二季度对各地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中 共 苏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中共苏州市委非公有制经济工委

苏州市财政局

苏 州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苏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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