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作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苏州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为依据制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党委(党组)讨论研究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党委(党组)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党组)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党委(党组)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党组)会议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委员(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党委(党组)作出的决定,党委(党组)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本部门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财务事项;
(四)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职能的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五)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教育管理等事项;
(六)党委(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议事方法
党委(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党组)会议形式。党委(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
(一)确定议题。党委(党组)会议议题由党委(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党组)成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委(党组)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委(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充分讨论。党委(党组)会议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委(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委(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委(党组)会议。